清代的茶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4223 次
钱,篓茶及袋茶每引抽茶捐4钱、厘金6钱。外省茶从浙江过境者,每引仍需抽匣8钱。可见厘金重于引税,杂税重于正税。由于茶引和厘金都是征收的茶税,故后来取消茶引而专门抽厘。该制度一直沿袭到民国时期。 另据左宗棠《征收起运运销茶税未能额情形折》,咸丰、同治年间福建实施起运、运销两税,其数额也相当大,如咸丰十年(1860年)征收起运茶税为银22600两、运销茶税为银238500两,同治二年(1863年);证起运茶税为银38300两、运销茶税为银213600两。 又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商会报告,汉口各档茶每100斤平均收厘金2.27两、出口税2.72两,税后平均价为20。35两,厘、税占税后平均价的24.5%,另外通过上海口岸时还要另征7。5%的关税。故实际税收超过了平均价的30%,足见茶税之重是令人吃惊的。 正是由于清末朝廷腐败、苛税不堪重负,自光绪六年(1881年)后,开茶庄及采箱者因屡年折本、倾家荡产而多不以茶为正项生理,有田者归田,无田者以砍柴为生;种茶者大受茶之累,茶园有十荒其八也。华茶亦自此开始衰落。民国五年(19l6年),日本静冈茶叶试验场技师川崎工一先生来华调查中国茶业状况后认为,华茶衰退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其三是“内地厘金杂税极重,到现在还没有废除。”这种见解是十分正确的。三、剖析与评议 清代茶法简明,触犯法律者“按律科罪”,但措词比较谨慎;法律条文既没有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更没有使用剐刑(一种用刀剐使骨肉分离的极刑,也叫凌迟),比起元代来科罪是较轻的。 清代前期茶税较轻,但后期极重。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和杂税,且各省税种税率极不统一(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以致造成杂税重于正税,这可以说是后期的税制特征。由于附加税及杂税是归地方收入的,故而地方官吏往往都中饱私囊。再者,自税法改为厘金制后,各省都在交通要道设卡征税,这不仅给官吏贪污勒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且也不利于商品流通渠道的畅通,因而对发展生产也是极为不利的。四川一带把腹引税摊入地丁,则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然而从总体来看,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不断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人及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的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官吏已开始意识到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比较重视税收的商业行为,商茶招引纳课就是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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