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27874 次
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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