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事态还是按照自己的逻辑一步步酝酿、演变。
据了解,在韩兴昌解除监视居住到2009年5月前近半年时间里,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还在就韩案召开公、检、法单位专门会议,会上对案情有过诸多探讨。
另一场暗战则在北京进行。
先是万邦公司一方委托有关机构在北京召集国内十多名法学专家、教授,就韩诽谤一案进行法律方面的研讨。
此后不久,孟延生又以他所在的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委托部分在京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教授,对韩兴昌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
根据桥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孟延生一方专家论证结果主要有两条:一是韩兴昌的行为并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二是,“退一万步讲,即便构成了诽谤罪,但是由于普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职能管辖的一般原理,本案也不应当由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记者日前在万邦公司调阅到的专家论证意见正好相反。参会专家根据提供的证据分析后一致认为,韩兴昌的行为不但构成诽谤罪,而且情节严重,应属公诉案件范畴,公安汉台分局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2009年5月6日,公安汉台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规定韩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这意味着,韩兴昌的案子根本没有完结。
韩立即赶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级公、检部门寻求支持。然而,奔走还没有结果,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韩兴昌。第二天,韩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7月13日,韩兴昌出现在汉台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这一天,法院对汉台区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据汉中地方媒体报道,这起被称为陕西首例的“网络诽谤案”,吸引了百余名人大、政协委员旁听。
检方起诉书披露,公安汉台分局早在2008年10月25日,已就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个时间的诡异处在于,它正值汉台警方接受省公安厅督察期间,又在2008年11月4日解除对韩兴昌监视居住之前。按照管辖范围,公安一旦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属于公安内部的督察效力对于检方办案就望尘莫及了。
焦点集中在《刑法》第246条“但书”
发生在韩兴昌与杨海明之间的诽谤案,一经由公诉的检察机关和韩兴昌本人对簿公堂,原来波谲云诡的争端,便迅速统一到简单的法律问题上来。这一回,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刑法》第246条“但书”内容上。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该条中特别指明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一项,即“但书”内容。
检方起诉书认定,“韩兴昌以蓄意诋毁杨海明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策划、指使、安排员工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的方式进行公开散布,客观上造成汉台区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汉台区的社会秩序。”
“韩兴昌同时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特别提起公诉。”
韩兴昌的律师孟延生在7月13日开庭时,当庭就检察院上述认定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抗辩。他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这份通知专门界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孟延生说,韩的行为与这三条根本不沾边。
事实上,早在开庭前期,韩、杨双方的专家论证会,重点也在对韩的行为是否达到“但书”规定进行探讨,探讨结果同样形成了完全相左的意见。
8月7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厅里也曾就该案邀请专家进行内部探讨。当初,公安厅督察总队之所以要汉台警方纠错,就是因为认定韩的行为不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属自诉案件。
而记者5日采访公安汉台分局局长汪广赋时,汪明确表示,普通诽谤是自诉案子,公安不能参与,“但这个案子的不同点,是它已经扰乱到社会秩序了。”
其实,案件争议还曾进入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的视线。“当时,大家在案件认识上存在一些分歧。”汉台区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王超5日告诉记者,区政法委确曾召集办案单位开会,但这是正常工作程序,会议并不影响公、检、法独立办案。
汉中市政法委副书记杨志强说,市政法委开会探讨这个案子时,原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海中亲自参加,会上也提到了246条,“政法委经常就存在争议的案子开一些协调会。”
6日,汉台区法院表示,该案于7月13日公开审理后,判决时间待定。
在静等判决的日子里,韩、杨双方对案件又有各自不同的感触。记者日前到万邦公司寻找杨海明时,负责接受采访的副总经理佘洪涛告诉记者,杨海明向公安报案时,最初公安也说过诽谤是自诉案,“但是,当初那种情形下,我们怎么去法院起诉,我们连谁发的帖都不知道,我们去起诉谁?”
佘说,自从帖子在网上传开后,直到现在,集团商管公司的工作不是给万邦时代广场招商,而是向接踵而来的商家、业主解释,“万邦不是黑社会。”
韩兴昌的律师孟延生考虑得更多的,似乎是法律问题,“如果246条‘但书’内容的界定,在韩兴昌一案中得不到澄清,那么,‘但书’就有可能遭人任意曲解,将来就可能造成更多的韩兴昌。”
对于即将到来的判决,韩、杨双方这一对冤家,终于找到一个共同话题,他们都在等待――公正判决。
相关链接
■高唐网案
2007年初,山东省高唐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王子峰在“百度贴吧――― 高唐吧”发帖被刑事拘留,原因涉嫌“侮辱”、“诽谤”时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
2007年6月19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子峰1600元左右的经济赔偿,县公、检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检查,取消当年先进评比资格。聊城市纪委给予孙兰雨免职处理。――― 据《法制周报》
■王帅帖案
2009年2月12日,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 《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王帅以“诽谤罪”被灵宝警方送进看守所关押8天。
4月15日,当地警方以罪名不成立将王帅释放,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等一批办案人员被停职,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随后,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严肃处理因“王帅帖案”被揭开的灵宝市违规占地一事。查处后,包括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在内的一批官员受到处分。――― 据新华社
■曹县帖案
2009年2月,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网上连发6帖,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其子贩毒吸毒”。
发帖十几天后,段磊被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
7月24日,该案因证据不足被依法撤案。
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一批案件办理人受到处分。―――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