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兴昌同时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特别提起公诉。”
韩兴昌的律师孟延生在7月13日开庭时,当庭就检察院上述认定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抗辩。他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这份通知专门界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孟延生说,韩的行为与这三条根本不沾边。
事实上,早在开庭前期,韩、杨双方的专家论证会,重点也在对韩的行为是否达到“但书”规定进行探讨,探讨结果同样形成了完全相左的意见。
8月7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厅里也曾就该案邀请专家进行内部探讨。当初,公安厅督察总队之所以要汉台警方纠错,就是因为认定韩的行为不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属自诉案件。
而记者5日采访公安汉台分局局长汪广赋时,汪明确表示,普通诽谤是自诉案子,公安不能参与,“但这个案子的不同点,是它已经扰乱到社会秩序了。”
其实,案件争议还曾进入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的视线。“当时,大家在案件认识上存在一些分歧。”汉台区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王超5日告诉记者,区政法委确曾召集办案单位开会,但这是正常工作程序,会议并不影响公、检、法独立办案。
汉中市政法委副书记杨志强说,市政法委开会探讨这个案子时,原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海中亲自参加,会上也提到了246条,“政法委经常就存在争议的案子开一些协调会。”
6日,汉台区法院表示,该案于7月13日公开审理后,判决时间待定。
在静等判决的日子里,韩、杨双方对案件又有各自不同的感触。记者日前到万邦公司寻找杨海明时,负责接受采访的副总经理佘洪涛告诉记者,杨海明向公安报案时,最初公安也说过诽谤是自诉案,“但是,当初那种情形下,我们怎么去法院起诉,我们连谁发的帖都不知道,我们去起诉谁?”
佘说,自从帖子在网上传开后,直到现在,集团商管公司的工作不是给万邦时代广场招商,而是向接踵而来的商家、业主解释,“万邦不是黑社会。”
韩兴昌的律师孟延生考虑得更多的,似乎是法律问题,“如果246条‘但书’内容的界定,在韩兴昌一案中得不到澄清,那么,‘但书’就有可能遭人任意曲解,将来就可能造成更多的韩兴昌。”
对于即将到来的判决,韩、杨双方这一对冤家,终于找到一个共同话题,他们都在等待――公正判决。
相关链接
■高唐网案
2007年初,山东省高唐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王子峰在“百度贴吧――― 高唐吧”发帖被刑事拘留,原因涉嫌“侮辱”、“诽谤”时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
2007年6月19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子峰1600元左右的经济赔偿,县公、检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检查,取消当年先进评比资格。聊城市纪委给予孙兰雨免职处理。――― 据《法制周报》
■王帅帖案
2009年2月12日,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 《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王帅以“诽谤罪”被灵宝警方送进看守所关押8天。
4月15日,当地警方以罪名不成立将王帅释放,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等一批办案人员被停职,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随后,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严肃处理因“王帅帖案”被揭开的灵宝市违规占地一事。查处后,包括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在内的一批官员受到处分。――― 据新华社
■曹县帖案
2009年2月,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网上连发6帖,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其子贩毒吸毒”。
发帖十几天后,段磊被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
7月24日,该案因证据不足被依法撤案。
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一批案件办理人受到处分。―――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