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发帖诽谤前女友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 2009-09-21 浏览 23847 次
刘全一直指出自己并非QQ1004791×××的主人,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电话和手机短信的骚扰,他为此愿意向前女友道歉。

  案子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适用何种过错归责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案子应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要求受害人为自己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假如举证不能,原告则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假如何琳琳没有证据证实刘全是QQ1004791×××的主人且在QQ空间发表主标题为“爱上一个贱女人”的文章,那么何琳琳的诉请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一种的意见认为,案子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式,只要受害人证明自己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也就是说刘全假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谁发帖谁举证 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据办案人员分析,由于网络世界中的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殊性,何琳琳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困难,而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就更加困难,而且鉴于法律救济的关键是在于停止对权利的侵害,其次才是恢复权利,因此,结合案子的具体情况,该案不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适用方式而只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式。

  经过法院查明事实认为:刘全的行为侵害了何琳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刘全的行为是故意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刘全造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及何琳琳人格受侵害的情况,法院酌定何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5000元。

  日前,法院判决刘全应立即停止对原告何琳琳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QQ空间公开发布书面道歉书(内容应经法院审核),否则,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腾讯网QQ空间上,费用由刘全负担。另外,刘全还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琳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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