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醉驾案主角两次被判死刑后改判无期
发布时间 2009-09-22 浏览 24654 次
院抢救的李洁霞和梁锡全,都死于车祸当天。

  打开车门冲出来的黎景全,慌乱中窜进刚刚赶赴现场的警车,坐到了驾驶座上,准备开车。被村民和警察制止,被抓住的黎呼吸中散发出浓重的酒气。

  伤痛:两个破碎的家庭

  警方当即以“交通肇事罪”拘捕了黎景全。之后,检察院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黎景全进行了起诉。2007年2月7日,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是“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黎景全的辩护律师方卓林坚持黎景全不存在直接故意,“量刑过重”,但2008年9月17日,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判处死刑。黎景全决定做最后一搏,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核准黎景全的死刑,驳回重审。

  黎景全一再考虑向姐姐借钱补偿梁锡全和李洁霞家人。不过按梁锡全妻子李玉梅和李洁霞丈夫的说法,至今还未收到一分钱的赔偿。

  梁锡全上有老下有小,他的死无疑让家中经济支柱坍塌。而令李洁霞的丈夫陈树辉难以释怀的是,第一次撞倒李洁霞后,也许还不至于丧命,而黎景全的再次撞击,“是不是存在把人撞伤还不如把人撞死赔得痛快的故意?”

  量刑:只是间接故意

  方卓林明白,黎景全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如果定罪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定罪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主观、客观、主体和客体。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正是法官们在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中面临的最大困惑,尤其是在严重醉酒驾车的情形中,如何推定犯罪人的主观方面。

  从一审和二审判决来看,法院认定,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不能认定为故意,但之后的一系列行为――逃离现场、不听劝阻、撞向人群等等都具备了主观故意。从法律上来讲,他的后续行为属于“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主观心态已经是间接故意,这样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两死一伤,“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的判决在法学界引起了一片争议。有专家认为,酒后犯罪中主观方面的判断,“不能单纯根据喝酒是故意还是过失来认定”,主要还是根据“对具体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来判断”。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接下来,他不听村民们劝阻,车窗原本是打开的,调头和加大油门继续行驶的行为,也说明他对外界事物是有认识的,知道被围的处境,并试图离开现场。由此推断黎景全对自己的行为仍旧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心态,属间接故意的范畴。

  “但间接故意仍罪不至死”,方卓林这样判断。

  无期:仍有争议的改判

  如果不是四川孙伟铭案,不会有人关注到黎景全。两人都因醉驾造成人员伤亡,并在一审中被判处了死刑。7月24日,也就是成都孙伟铭案件一审判死之后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曾召开了一场针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家论证会,讨论的主要样本,就是此案。方卓林并没有参加会议,但会后他曾接到来自北京的电话,询问案情经过。方卓林心想,事情或许有了转机。

  9月9日上午,成都和佛山两地几乎同一时间审理了两起醉驾案件,两人从死刑改判无期徒刑的三点理由几乎完全相同: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这两起案件在同一天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几个小时后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肯定“两案量刑适当”。

  然而,有法官仍坚持“原来的判罚没有问题”。同时,很多人表示“判得太轻”,这也让至今未收到任何赔偿的死者家属有些黯然。

  在错综复杂的变局中,黎景全最终“死里逃生”,不过他并没有太多兴奋,面对他的或许是更加沉重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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