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律师表示,由于事发已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高中,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的合同关系,“这就要求在学生入学时,必须遵守随之而来的合同条款――学校规章制度等。”陆律师称,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对个别学生做出停学处理并无不妥,但停学处理的标准就值得商榷。“学生的仪表是很难量化的概念,根据这点来对学生停学,处理过重,学校的做法在这一点上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