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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城市交通行政执法队队长刘建强的电话一直没有能够打通。
代理律师:车主没有“非法经营”
本案代理律师郝劲松认为,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如果没有执法大队的引诱设套,张军根本不可能有载人的行为。“张军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张军是在帮助别人,值得提倡”。
郝劲松说,执法大队承认,对张军进行处罚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这位证人是执法大队雇用的,并且在对张军处以罚款后,这位证人会获得奖金。因此,这位证人与执法大队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张军的陈述,执法人员曾明确对张军说,如果张军不写“我放弃陈述、申辩”的申明,就不能取走被扣车辆。对此,郝劲松说,执法大队胁迫张军放弃申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我国不允许“钓鱼执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打击黑车要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见习记者 黄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