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说:“闵行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协管人员抓到一辆黑车会得到一份奖励,于是,他们雇人冒充犯病乘客,利用人的同情心,设套诬陷。我就是被他们害的。”
事发后,媒体曝光了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其中说到打击黑车的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
车主对此案不乐观
对于此案的前景,张军昨晚在电话里表示担忧:“据我所知,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诉,还没有败诉过。”
他说,一万元钱不是非常大的数目,但自己前前后后在这事情上面,花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我只是希望通过起诉,让大家知道,执法者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去陷害无辜的人。”
此前,与张军有类似遭遇的上海市民周洋也曾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一审二审全部败诉。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上海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退还了罚款1万元。
闵行城市交通行政执法队队长刘建强的电话一直没有能够打通。
代理律师:车主没有“非法经营”
本案代理律师郝劲松认为,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如果没有执法大队的引诱设套,张军根本不可能有载人的行为。“张军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张军是在帮助别人,值得提倡”。
郝劲松说,执法大队承认,对张军进行处罚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这位证人是执法大队雇用的,并且在对张军处以罚款后,这位证人会获得奖金。因此,这位证人与执法大队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张军的陈述,执法人员曾明确对张军说,如果张军不写“我放弃陈述、申辩”的申明,就不能取走被扣车辆。对此,郝劲松说,执法大队胁迫张军放弃申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我国不允许“钓鱼执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打击黑车要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见习记者 黄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