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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
收了贿款还要打“借条”
2007年初,冯彦荣的大舅邝豪业向冯提出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30万元。冯彦荣于是将此事告知范同钦,要求范为其筹集30万元。同年8月,范在禅城区华远东路一汽车保姆店附近,将30万元交给了冯彦荣。事后,冯担心事情败露,打印了一式两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范同钦先生人民币30万元整,经商定还款时除还本外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一并还息,如被借款人要借款人还款时,需提前十天告知借款人,以便借款人筹钱归还,借款日期2007年8月18日。”
随后,冯彦荣将该笔款项交给邝豪业,并让邝豪业在两份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其中一份留给邝豪业,之后将另一份交给范。记者从佛山市检察院网站上的“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情况”中查询到,范同钦因行贿罪已被查办。
判决:
构成受贿罪判刑五年
2008年9月28日,冯被传唤到佛山市纪委协助调查,他如实交代了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46万元。
今年9月24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冯彦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冯犯罪后自动投案、主动退赃,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冯有期徒刑五年,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了解,冯彦荣在一审后并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