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水阁街道办公布了《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村民们都等着看,对“没出生孩子”和“非农弟媳”的事情是怎么说法。
《意见》规定今后“享受分配对象的截止期限,原则上以本村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开票之日为截止分配对象时间”,否定了村民约定的《分款协议》。
《意见》又规定:“农娶非农媳妇的,为稳定社会秩序和体现‘人性化’,从和谐社会出发,可给15%~30%的照顾。”
看到这一条的村民气得直说:“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那媳妇根本没有进到我们村里,照顾你们去照顾,我们是不照顾的!”
2009年5月13日账本的补领名单上,有“唐海华(妻)”领取16.8万元,领取人签名却是“刘树海”。
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开举教授认为,此类问题判断关键在于,要分款的媳妇户口有没有转到农村。
“关键因素是有没有村民资格,有农村户口就有村民资格。道理就像外国人嫁给中国人,你问她有没有中国公民享受的权利?首先要看她有没有加入中国籍。”沈开举教授说。
今年4月,二三十名村民去街道办反映,唐国明记得街道办主任任少华解释说:“那媳妇也算嫁你们村里的人,这个擦边球,应该要给他擦一擦的。”
唐国明认为不可理喻:“本身这个事情都没有的,你还给他擦边球?!你擦边,我们村民是不承认的。”
5月13日,每人3万元的第三笔补偿金发放,二组多数村民至今没有去领取。
征地款分配到底谁说了算?
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土地征收征用法治的问题与变革》研究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土地补偿金的发放,存在方式不够合理的问题。
“绝大部分征地款是发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负责管理分配,这其中的确存在着把关的不完善。”报告撰写者之一沈开举教授说。
“这种分配模式源于‘为民做主’和‘替民做主’的逻辑思考,但事实上却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从目前征地补偿金的管理方式看,不少村委会用征地补偿费支付村里的行政开支,更有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的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报告分析道。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我认为这是村民自治权之内的事情,政府不应当把手伸得太长。现在应当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上着手完善,加强村民自治,加强政府对其监督,而不是政府包办。完善村里的财务制度,加强村民自身作用。”沈开举说。
2004年,我国宪法中增加了土地征收与征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弥补了此方面法律依据的空白。
“仅仅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是远远不够的。”沈开举说。
他们的报告提出,“公平补偿”应当成为宪法上征用补偿条款的最基本要求,而不能笼统地用“给予补偿”。
6月9日、12日,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麻飞鹤、管委会副主任江乃华、国土分局干部,水阁街道办主任刘新余等干部与二组组长唐小华、组委刘树海等先后两次开会,发出了一纸《专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也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要是对具体生活有影响的,就是有行政效力的。”沈开举教授说。
二组村民再次失望。
在这份文件上,唐小华弟媳照旧分30%,还写明刘夏辰已领取的2008年1月的预支款3万元也“不予追回”。当时,刘夏辰甚至都还没在母亲的肚子里。
这份《会议纪要》的最后一句话是:“会议要求七佰秧村委、七佰秧村第二村民小组按《专题会议》处理事项办理。”
这一个“要求”,冻住了村民的心。
在今年6月村民向丽水市政府反映情况时,市委副书记虞红鸣接待了他们。唐国明至今还记得,虞副书记对他们严肃地说:“这个钱必定是村民的,决定必定要村民通过的,不可能说给谁就给谁的。”
这番话当时让他很激动,但《会议纪要》的这个结果让他失望了。“怎么到最后,还是没通过我们村民?”
唐永兴老夫妇被背出老屋后,近处的工地爆破就开始进行了。目前老屋周边已都是土石,原路已被封死。老屋将被拆除,但村民仍未领取最后一批土地补偿款。
“现在就是不知道问题要怎么解决,我们不领。”唐守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