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我认为这是村民自治权之内的事情,政府不应当把手伸得太长。现在应当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上着手完善,加强村民自治,加强政府对其监督,而不是政府包办。完善村里的财务制度,加强村民自身作用。”沈开举说。
2004年,我国宪法中增加了土地征收与征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弥补了此方面法律依据的空白。
“仅仅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是远远不够的。”沈开举说。
他们的报告提出,“公平补偿”应当成为宪法上征用补偿条款的最基本要求,而不能笼统地用“给予补偿”。
6月9日、12日,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麻飞鹤、管委会副主任江乃华、国土分局干部,水阁街道办主任刘新余等干部与二组组长唐小华、组委刘树海等先后两次开会,发出了一纸《专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也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要是对具体生活有影响的,就是有行政效力的。”沈开举教授说。
二组村民再次失望。
在这份文件上,唐小华弟媳照旧分30%,还写明刘夏辰已领取的2008年1月的预支款3万元也“不予追回”。当时,刘夏辰甚至都还没在母亲的肚子里。
这份《会议纪要》的最后一句话是:“会议要求七佰秧村委、七佰秧村第二村民小组按《专题会议》处理事项办理。”
这一个“要求”,冻住了村民的心。
在今年6月村民向丽水市政府反映情况时,市委副书记虞红鸣接待了他们。唐国明至今还记得,虞副书记对他们严肃地说:“这个钱必定是村民的,决定必定要村民通过的,不可能说给谁就给谁的。”
这番话当时让他很激动,但《会议纪要》的这个结果让他失望了。“怎么到最后,还是没通过我们村民?”
唐永兴老夫妇被背出老屋后,近处的工地爆破就开始进行了。目前老屋周边已都是土石,原路已被封死。老屋将被拆除,但村民仍未领取最后一批土地补偿款。
“现在就是不知道问题要怎么解决,我们不领。”唐守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