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亲生儿母亲不禁嚎啕
得知孩子的下落,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浙江衢州的收养人张某。张某也知道自己收养孩子程序不合法,非常配合警察调查。11月13日,常州新北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和龙虎塘派出所办案民警带着谢某一起赶到了衢州。当看到离别一个多月的小宝宝,小宝宝眨巴着小眼睛也盯着她看时,谢某忍不住流下了眼泪,哭着喊着:“儿子啊,妈妈来了!妈妈再也不要和你分开了!”
张家对小宝宝照顾得很周到,孩子奶粉都是吃的180多元一罐的多美滋金盾,一买就买一整箱。由于张家的媳妇没生过孩子,小宝宝还一直都是张家老太太亲手抚养的。见常州的警察要把小宝宝带回去,老太太十分不舍得,一直在抹眼泪。细心的老太太收拾好了一大包孩子的衣服、奶粉,临走还给小宝宝泡好了一瓶奶,给宝宝路上吃,并且叮嘱谢某,该如何喂奶粉,该怎样带着睡觉。此时,谢某似乎明白一个做母亲的责任,认真地记下了老人的谆谆教导。
11月14日,办案民警带着宝宝返回常州。由于涉嫌拐卖儿童,姚某已经被刑事拘留。而谢某因系产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常州警方提醒,真正有意领养孩子的家庭,应当通过各地民政局办理合法领养手续。
链接>>>
亲生父母为何有罪
收养父母为何无罪
也许读者不明白,这位未婚先孕的妈妈似乎只是想要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孩子寻找一个收养人,为什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了呢?而收养的也参与了金钱交易,为什么就无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此外,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此罪有以下特征:
(1)侵犯了公民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这是此罪的本质特征;
(2)具有收买行为,即以金钱或者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与卖方换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3)故意收买,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收买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态度。
此案中,孩子的亲生父母侵犯了公民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构成犯罪。而“买家”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解救,因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张新伟 本报记者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