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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类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该类药物,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物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使用“瘦肉精”类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物或含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或者为明知是使用该类药物或含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及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一经查实,按照涉案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监督举报电话:唐山市畜牧水产局,7216217;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41961;唐山市商务局,12312;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唐山市工商局,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