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并不是这位老人说了她的好话,就抹掉了零头。记者发现,前来买水果的顾客中,有相当多的是熟人。而几乎每个顾客买完水果,在称量后,刘大妈都是报个整数,零头自然去掉了。
记者找到了老街上当初目击事件经过的一名证人小黄,他告诉记者,刘大妈人确实不错,她砍伤小偷一事,老街上几乎所有知道的人都说砍得好。后来听说她赔了一笔钱后,又有人为她感到可惜。“砍伤小偷,没有人觉得她有什么错,都挺支持她的,但可能是过度了,这也让老街上知情的人得到一个教育,要合理合法地维权。”小黄说。
检察机关:构成故意伤害,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刘大妈砍伤小偷后,经警方及司法机关深入调查查证:4月16日下午,自贵州来宁务工的无业人员郑某,在迈皋桥老街一水果摊位内,趁摊主刘某为顾客削甘蔗皮之机,盗窃刘某营业款被发现后立即逃跑。随后,被闻讯而至的群众抓住,紧追而至的刘某取回被盗营业款后气愤不已,手拿甘蔗和甘蔗刀往郑某头部打去,致郑头部受伤。见郑某头部流血,刘某便拨打110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记者从南京检察机关获悉,经过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这起事件的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而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虽构成故意伤害,但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据介绍,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栖霞区检察院就该案主持调解。刘某认识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虽然合理,但过度维权也是侵权。而作为盗窃一方的郑某,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被失主砍伤,对危害后果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其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此后,检察机关到医院调取了医疗费用清单,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医疗费用,由刘某承担12612.60元,郑某自行承担 5405.4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记者同时从检察机关了解到,被砍伤的郑某涉嫌盗窃,但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的法定数额,故而不构成盗窃罪。通讯员 陈士金
本报记者 梅建明 魏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