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锤杀好友一家三口零口供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 2010-07-10 浏览 25232 次
更何况,还有更强大的物证。法官说,公安机关从艾建国身体多处部位以及衣物上提取的人体组织和血迹的DNA,经鉴定与徐某一家三口的DNA相同。凶杀现场切割机里面有人体颗粒状物,女童尸体旁边有乳胶手套,右手手套上有艾建国的DNA,而艾建国的右手食指、中指指腹均有破裂的血水泡。切割机把手上擦拭物的DNA经过检测,发现是艾建国DNA与徐某女儿DNA的合成物。将以上证据联系起来看,几乎可以想象出单膝跪地用切割机分尸的情景。

  此外,警方根据艾建国的供述,在蓝山国际公寓西北方金川河下方一窨井内水流上方的混凝土横梁上,发现并提取了大量人体组织,经鉴定DNA分别与三被害人DNA相同。

  法官说,判决书认为艾建国杀人分尸是基于以上证据和事实,而不仅仅基于他在案发现场,所以,网友的质疑是没有根据的。

  作案动机还是谜就可定罪判死吗?

  鉴于艾建国只字不提犯罪动机,法院也不好妄下判断,这让网友们十分困惑,不少网友持有这样的观点:“杀人动机成谜,怎么能妄下判决呢?”

  法官回应>>

  不交代动机不影响定罪

  “杀人动机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但对于定罪而言,动机并不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他本人不说,没有人可以对犯罪动机妄下判断。”法官表示。不过,本案的诸多证据倒是可以说明些问题。譬如,艾建国被抓获时,裤子口袋里有一张徐某的银行卡,内有余额近3万元。在他自己位于栖霞区胜利村的暂住地,有三张他本人的银行卡,里面的钱少得可怜,分别是119.07元、0元、0.94元。

  再如,艾建国家人的证词显示,艾建国经济窘迫,连父亲的丧葬费都出不起,名下的公司入不敷出,基本挣不到钱。

  此外,艾建国刚刚被抓曾供述,他想把徐某一家三口的尸体处理掉,然后瞒着徐某的单位,将其房子卖掉。警方在徐某家中发现了五份合同末页,上面打印着“甲方 徐某”、“乙方 艾建国”,徐某的名字上有红色印泥所捺的手印,鉴定后证实这是徐某左手大拇指印下的。这一点也很异常,因为一般人按手印都会选择右手的食指。

  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经济窘迫的艾建国基本不可能拿出30万元钱借给徐某。倒是艾建国眼红徐某生活宽裕,起仇富之心,谋财害命的可能性较大。

  零口供判死是否仓促?

  鉴于艾建国一直不承认杀人,有网友质疑给零口供者判处死刑是否仓促。

  法官回应>>

  不要以为不认罪就能逃脱法网

  法官表示,网友称此案零口供是不准确的。虽然被告人在庭审时不承认自己的杀人行为,但庭前第一次讯问时也承认过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本案不能说是零口供,只能说被告人的供述有反复,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

  口供对定罪有影响吗?法官说,口供只是证据的一种,有口供没证据定不了罪,有证据没口供照样定罪,本案证据确凿充分,行为强大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艾建国就是凶手。法官希望此判决可以起到震慑效果――犯罪分子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死不认罪就能逃脱法网,只要证据充分,就算狡辩也一样能定罪!

  法学专家

  力挺一审判决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接受采访时力挺南京中院的判决。孙教授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没有口供,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当然,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对其辩解应当特别慎重。关键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否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的辩解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一些辩解也不合逻辑。相反,从法庭审理认定的证据看,被告人是在现场当场抓获的,现场的勘查笔录和其他的物证都指向了被告人,被告人口袋中还有被害人的信用卡,可谓是“人赃俱获”,这些证据锁定了被告人的作案行为。

  此外,本案被告人没有明确交代作案动机,应该说给人留下了疑问。应该说,动机是判断被告人作案起因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但动机毕竟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也是千差万别的,对认定犯罪定罪而言,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或者根本就对作案动机不做交代,并不影响定罪。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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