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锤杀好友一家三口零口供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 2010-07-10 浏览 25231 次
的判决。孙教授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没有口供,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当然,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对其辩解应当特别慎重。关键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否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的辩解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一些辩解也不合逻辑。相反,从法庭审理认定的证据看,被告人是在现场当场抓获的,现场的勘查笔录和其他的物证都指向了被告人,被告人口袋中还有被害人的信用卡,可谓是“人赃俱获”,这些证据锁定了被告人的作案行为。

  此外,本案被告人没有明确交代作案动机,应该说给人留下了疑问。应该说,动机是判断被告人作案起因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但动机毕竟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也是千差万别的,对认定犯罪定罪而言,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或者根本就对作案动机不做交代,并不影响定罪。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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