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7-13 浏览 20190 次
大顺序编写。对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原则上按其相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码编制,实在无法归入时: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从400_4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从500_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位_第十六位,为村级以下茶叶生产者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十六条 示图如下:

xxxxxx xxx xxx xxxx

村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村级行政区划代码

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代码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茶园登记证明》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收回注销《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茶园登记证明》证书长期有效。《茶园登记证明》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持有者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责令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再给予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九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普洱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证书进行1次核查。

第二十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要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应定期(每年7月31日报上半年汇总数、每年1月31日报上年度下半年汇总数)将《茶园登记证明》汇总表(附件3)和《茶园登记证明》情况报送当地州(市)茶叶主管部门。

州(市)茶叶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茶园登记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备案,以便核查。

第二十一条 《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根据云南茶叶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云南茶叶产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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