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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在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法律允许和保护农户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下适度扩大农户抵押品范围;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对发展初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充资本金等支持,以便将农民闲散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更大程度上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
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通过进行引导和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涉农保险力度,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发展“小额参与、联合投保”的农产品保险品种,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要重新构建信贷管理机制,在贷款方式、抵押担保要求、风险控制、风险定价、还款方式等方面要有所突破,特别是要建立对基层银行和信贷人员的正向激励机制,要制定对县域信贷业务,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鼓励、促进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鼓励其充分发挥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县域信贷业务。
要建立规范的金融退出和准入机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着力发展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型商业银行,并将其作为连接大银行和农户的纽带,发挥其提供融资服务的比较优势,以逐步解决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在支持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有战略眼光和全局观念,大力增加有效信贷供给,而且要能准确把握好市场定位、经营策略、方法和原则,在支持城镇化建设中实现县域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