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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罗玺 通讯员 徐一村
□检察官说法
字条只是一种说明
不会影响案件定性
承办检察官介绍,李某作为保安,趁营业厅无人之际将存放的营业款取走,其行为属于盗窃。他留下的字条只是对拿钱情况的一种说明,没有写明归还日期,也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
检察官称,即使是借贷,也存在前提条件,即双方知晓、同意,且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如果在一方不知的情况下拿走钱款,即便留下所谓的“借条”,也是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