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担任招标评委受贿21万获缓刑
发布时间 2010-09-21 浏览 23669 次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前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对于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利用参加评标工作的便利收受投标单位好处费的性质难以认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坚定决心。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高校教师作为各个行业的专家,在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时,这种身份的变化让其有了“位”,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利用这个“位”为自己谋利时,其行为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夏检 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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