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酒后被撞身亡 家属向酒友索赔57万
发布时间 2010-10-13 浏览 24435 次
属于特殊侵权的情形。因此,二人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但邓洪兴是农村户口。”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57万余元过高。

  原告反驳:不该让乘客下车

  “在高速路上让乘客下车,已触犯了法律。”原告代理律师唐烽认为,作为驾驶员必然知道“高速路上乘客不能随便上下车”的道理,刘、赵二人必须对此负责。“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都不得而知。”唐烽说,根据高速公路的监控录像,只能看到邓洪兴下车后,货车离开的场景。

  “他(刘先生)喝醉了,邓洪兴就没有醉?”对于刘先生自称喝醉了酒神志不清,唐烽认为是其在故意避重就轻。“一瓶白酒有1斤,还有三瓶劲酒。”唐烽称刘先生的说法很牵强。

  “虽然邓洪兴是农村户口,但他的妻子和儿子都是城镇户口。”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城镇户口质疑,唐烽称,邓洪兴一直在当货车司机,专跑成都到云南路线,居住地在成都,根据工作和居住地都在城镇的原则,赔偿应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赔付。

  为什么会将货车所属公司作为被告?“这个是职务行为,需要负连带责任。”唐烽解释,邓洪兴的死,不仅刘、赵二人需要负责,该货车所属的公司同样有责任。

  [延伸阅读]

  喝酒人有哪些注意义务

  酒友之间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专家看法]

  哪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针对酒后出事,酒友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邱教授说,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

  [相关链接]

  南京:男子冻死

  酒友被判赔10万

  2009年2月19日,南京市民檀先生和同事聚餐喝酒,结束后,同事朱某坚持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但当天下雨,路很不好走,檀就喊了出租车送。车开到距离朱家约30米的巷口时进不去,朱某就下了车。第二天上午,朱某被发现死在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一个月后,檀先生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5个月后,浦口区法院以其护送、帮助义务未完全完成,判他承担20%的责任,赔付10.6万余元。

  见习记者 锁千程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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