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5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按GB/T 14876规定执行。
7.4.6 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和喹硫磷按GB/T 5009. 20规定执行。
8、检验规则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销售。
8.1 茶叶等级以实物标准样或合同成交样为依据。
8.2 检验在装箱或仓库现场进行,检验数量不少于该总件数的2%。
8.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常规检验和型式检验。
8.3.1 常规检验
常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品质、外观、非茶夹杂物、水分、总灰分、碎茶和粉末茶。
8.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品质、外观、非茶夹杂物、水分、总灰分、碎茶、粉末茶和卫生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原料、工艺、机具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感官指标经综合评判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检,复合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复检。重新抽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和产区名称。
9.1.2 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1.3 经销单位进行分装或小包装,应标注分装或包装日期。
9.1.4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
9.2.2 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
9.3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放,防潮,避免剧烈撞击、重压。
9.4 贮存
9.4.1 贮存仓库应满足通风、干燥、清洁、阴凉、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气)、潮湿、易生虫、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9.4.2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