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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下达,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是否该立案 意见不统一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大致理由如下:一是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该案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已经法院处理,若受理,则属重复立案。二是徐女士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苗某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直接侵犯徐女士的健康权。三是一个人的肢体受伤害必然会引起诸多的社会关系人受到侵害,如果此案受理,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未成年子女认为因父亲的受伤,导致其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以同样的方式享受父爱,其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侵害,是否都需受理并予以支持呢?
但徐女士的代理人、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炎恩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徐女士因交通事故失去了性生活的权利,当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同时,该案的受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李先生诉苗某的案件,是围绕李先生的健康权,而本案则是围绕徐女士的健康权,权利主体是徐女士。这两个案件是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立法应更加明确保护“性权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义华认为,法院裁定是有道理的。
他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侵权类型,这起案件均不在其列。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则认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民事法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提及。该起案例虽然有了终审结果,但我国并非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他地方法院会不会作为参照使用,恐怕不好讲。
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性权利的立法问题,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办案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