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车祸失去性能力 其妻起诉肇事者索赔
发布时间 2010-12-07 浏览 23820 次
主体是徐女士。这两个案件是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立法应更加明确保护“性权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义华认为,法院裁定是有道理的。

  他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侵权类型,这起案件均不在其列。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则认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民事法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提及。该起案例虽然有了终审结果,但我国并非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他地方法院会不会作为参照使用,恐怕不好讲。

  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性权利的立法问题,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办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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