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案庭审控辩焦点:能否证明有性交易
发布时间 2010-12-25 浏览 251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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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宋山木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3至5年,综合考虑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强奸了被害人李某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实,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未提取遗留物,也未进行法医鉴定,李某婷的门诊病历也不能证实其有损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镜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李某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控辩焦点

  2

  A

  宋山木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就应以强奸罪论处。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只要妇女表示不愿意,虽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应从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告发情况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分析。

  那么,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法院从下面三点进行了分析。

  1、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宋山木即使对刘某有好感,也仅是宋山木的一厢情愿,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因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2、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室内仅有宋山木与刘某两人。在这样一个陌生、封闭的环境下,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3、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B

  转入3000元能否证明双方性交易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所以,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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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山木的辩护律师:

  将仔细研究如何上诉

  “宋山木当庭表示冤枉要上诉,作为辩护律师,当然首先是尊重他本人的意见,但具体的上诉意见还需仔细研究判决书才能形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庭后这样表示。他说,法院判决显示,公诉的两宗罪已经否定其中一宗,另外一宗罪一审是认定成立的,既然法院设置了二审程序,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法院还会继续对这个案子进行详细审理。

  对于一审判决是否公平?甘勇明律师认为,由于判决书比较长,他会仔细研究具体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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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山木其人

  宋山木,山木培训创始人,山木集团前总裁。1964年5月1日,生于山东临邑,取学名宋炳华。1981年考入山东聊城师范学院数学系本科。1990年华东师范大学计算机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从1991年11月份成立第一间“山木培训”至今,经他一手创办的培训学校在全国遍地开花,创造了众多学习与就业的机会。同时山木集团也在英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设立分部。他自己也被誉为“平民教育家”、“实业家”。2010年5月,宋山木因涉嫌强奸案被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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