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杀害男友10岁女儿 被认定自首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 2011-01-29 浏览 23952 次
尚不足以合理地确定行为人就是实施某起犯罪的嫌疑人。

  本案证据表明,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5日接到罗翔关于女儿罗菲失踪的报案,以拐卖儿童案立案初查,未发现罗菲下落的线索。同月7日,罗翔又告知派出所民警其应绑架者要求到乐山市交赎金后失踪。民警在多方寻找罗翔下落未果的情况下,于同月9日凌晨0时许将罗翔之同居女友顾晶通知到新华西路派出所询问罗翔的下落。公安机关此时并未掌握顾晶的任何犯罪证据和线索,仅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反映或分析、顾晶在询问中的神态、举止不正常等情况认为顾晶形迹可疑,对其继续盘问时,顾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顾晶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尸体。因此,顾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依法认定其自首。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该观点未获支持

  二审期间,顾晶辩护人曾提出:顾晶在作案前35天即2009年8月做过人工流产手术,因此可能存在产后抑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对此,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证明顾晶在案发前曾做过人流手术,但不能证明顾晶在作案时精神异常,更不能证明顾晶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且顾晶为实施犯罪购置新电话卡、诱骗罗菲离家时以大衣及口罩遮盖、杀人后又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尸体、掩盖罪行,其作案过程思维清晰,反应正常,无任何精神异常症状,其家族及本人亦无精神病史。因此,二审法院采纳了出庭检察员的意见,认定顾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早报记者杨琴 郑其

  案情回放

  被告人顾晶,女,1982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被告人林国栋,男,1980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顾晶与罗翔于2009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于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租住房内。同年8月,罗翔之女罗菲(女,10岁,本案死者)到成都与罗翔、顾晶共同生活。其间,顾晶认为罗菲是其与罗翔感情上的障碍,遂产生杀害罗菲的念头。同年12月3日18时许,顾晶以带罗菲外出玩耍为由将罗菲骗至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其另一租住房内,用绳子勒颈致罗菲死亡。同月4日,顾晶将罗菲的尸体装进一红色登山包内,租车将尸体运至仁寿县黑龙滩水库附近企图埋尸未果,又将尸体运回锦江区大慈寺路32号楼下。顾晶打电话叫来其前夫林国栋,告知包内装有罗菲的尸体。林国栋与顾晶一同将登山包抬回房后,又于次日和顾晶一同到成都市春熙路一电器商场,由林国栋刷卡支付1000余元购买了一台冰柜用于藏尸。同月8日,顾晶购买菜刀等工具欲分尸,因未能砍动尸体关节部位而作罢。同月9日,顾晶因形迹可疑而受到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认了杀死罗菲的事实。同日,林国栋亦被传讯到案,供认了协助顾晶隐匿罗菲尸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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