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台湾称统一部分含塑化
下一主题:[标准认证]—ISO14000
7、开发区应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遵守国家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
3、遵守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相关的规定。
4、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态系统。
5、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有关要求。
6、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7、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8、区内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必须达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9、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10、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持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11、对区内的潜在危害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12、风景名胜区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l标准。
13、对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维护。
三、附录
获得ISOl4000国家示范区的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总局将定期(二年一次)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持续符合本条件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示范区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