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进出口检验与标准
发布时间 2009-06-04 浏览 37271 次
茶叶(秀目、碎片、末茶及压制茶除外)的碎茶含量不超过标准样茶。凭成交样对外成交者,各项指标按成交样茶含量检验。

  1986年,国家商检局根据贸易需要,积极采用ISO标准的原则,对WMB48-81中的第三部分_茶叶检验方法进行修订和增订,编号为ZBX 50001-50016-86,共16个标准,其内容分别为:出口茶叶取样方法;出口茶叶磨碎试样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方法;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出口茶叶水分测定方法;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出口茶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方法;出口茶叶水浸出物测定方法;出口茶叶包装检验方法;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出口茶叶中六六六、DDT残留量检验方法(水冲泡法和有机溶剂提取法两种。)1987年、1988年、又分别制定了ZBX 55001-87(出口茶叶中硒的荧光光度测定方法)和ZBX 55003-88(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使出口茶叶的检验方法标准趋于完善。

  从1954年开始,还建立了4种出口茶叶贸易标准样(实物样),即:(1)绿茶贸易标准样(包括珍眉、珠茶等);(2)特种茶标准样(龙井等);(3)小包装贸易标准样;(4)红茶贸易标准样,并定期换制。

  在制定出口茶叶检验标准的同时,还制定了茶叶国家标准27项,专业标准8项,部、省级(地方)标准55项,其内容涉及品质指标、卫生指标、检测方法、包装材料、栽培、育种、茶叶机械、茶叶制品等,使中国成为世界上茶叶标准最多最全的国家。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促进中国的茶叶生产,扩大出口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台湾省茶叶检验工作始于1923年6月,初由台湾总督府茶叶检查所执行其事。至1943年总督府将茶叶检验工作交给茶商公会经办,1946年2月茶叶检验工作由台省农林处商品检验局接办(后该局独立)。

  1923年6月颁布的台茶检查规则检验的茶叶为乌龙茶及包种茶两种,非经检验合格不许出口,其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手续、检验法规、理化项目标准、品级计分法等。

  1946年后的茶叶检验与监督管理工作由设在台闪的商品检验局负责宏观管理,产地检验由台北检验处、新竹分局及桃园办事处(第一课)负责;港口栓验由基隆分局、新竹分局桃园办事处(第二课)、台中分局及高雄分局负责。现行台湾省标准为:(1)水分不得超过的含量:煎茶5%;乌龙茶、包种茶、混合茶5.5%;花茶红茶、炒青绿茶及其他茶类6%;(2)灰分:各种茶叶不得超过6.5%;(3)红梗含量:各种茶为8%以下;(4)粉末含量:袋装茶、深蒸茶及碎型茶以外的茶叶均不得超过5.5%;(5)各种茶均禁止着色及掺加夹杂物;(6)卫生要求:应符合本地区(外销茶应符合输入国)有关卫生法令之规定(如草、绳、小石子、本碳屑等外来物应特别注意)。并制定建立了上述各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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