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发布时间 2009-06-04 浏览 28668 次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者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煜、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2-04批准 1995-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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