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关于绿茶品质劣变机理
下一主题:茶叶包装的丰富色彩设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4.2 凡劣变、有污染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交收(出厂)检验时,理化指标与包装标签,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时,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
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气味,不影响产品质量。
8.1.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产品质量,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无异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