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向阳渔港”商标
侵权判赔款
【案情介绍】
“向阳渔港”是原告浙江向阳渔港公司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多年来原告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等地开办经营多家使用“向阳渔港”商标的餐饮企业,该商标在长三角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2005年,被告苏州市海韵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成立,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多处显著位置使用“海韵向阳渔港”、“向阳渔港”字样,只在下方以黄色较小字体标出“海韵”二字。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因此告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海韵向阳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楼顶店招、店门招牌、餐具包装、餐厅用品上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规范使用自己的字号,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假“AB内裤”
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园区工商局在执法中发现被告俞某低价销售假冒“AB”商标的保健裤等商品。原告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便将被告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俞某辩解说,自己销售的保健裤也是从别人手里买来的,他不知道这些是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千元。
法官提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样,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方式之一。个体小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管理,重视对所销售的货物的来源合法性的审查,主动向供货商索要标有商标的商品的来源的凭证,并做好进出货的记录,保留相关单证。
带着商业秘密
跳到新东家
【案情介绍】
苏州市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植脂末产品为主的企业。2008年9月,广州天易食品公司用高薪把佳禾公司员工陆某挖走。离职前,陆某将大量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通过U盘下载带走。2009年2月,陆某到天易公司任职,利用其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指导天易公司生产植脂末产品,并对外销售。案发后,陆某被警方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中要严格控制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范围,可以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完整事项,根据生产流程、技术研究环节,作合理分割,使不同的员工只知道自已确需知道的部分,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假冒商标
判刑又判罚
【案情介绍】
“正丰”是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201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合格证等材料,并在其他公司生产的阀门上张贴“正丰”商标标识,并向南通某建筑公司销售,获利118229元,直至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判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售假五万元以上
要坐牢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陶某多次从上海、广州等地购入假冒LV、BURBERRY、OMEGA 等29种注册商标的箱包、钱包、手表等商品,准备在店内销售,后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果。经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商品价值1817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提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同时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