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茶叶的专卖制度
发布时间 2013-06-11 浏览 28293 次
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

  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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