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礼记·曲礼》所言"非受币,不交不亲",即聘礼是婚约成立的重要条件。这一结论未免偏颇,实在有违聘礼的本意。我们认为,聘娶婚与买卖婚,二者之间无论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严格区别:买卖婚是以妇女作为商品,婚姻成立的要件是买与卖,买来的女子在古代至多是做妾;聘娶婚虽要纳徵行聘而婚约成立,聘礼无论高低,都不代表女子的身价,且须明媒正娶,必行五雁六礼或三茶六礼。很显然,花3000元买一个妻子和送3000元彩礼娶一个妻子,二者有质的不同,等而视之是不科学的,是对聘礼社会意义(如:对女方家庭丧失劳动力的价值补偿,对婚约的契约征信作用、对未来新婚夫妇生活的投资等等)的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