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中旬,河北邯郸有棉农反映其种植的棉花长到20cm高时就不再生长,形成僵株。经调查,得知是因施用矮壮素的时期不正确引起的;2011年5月下旬,江苏丹阳市延陵镇大吕村某村民家的西瓜在使用膨大素导致“爆炸西瓜”等等事件,这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度把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引发了全社会对其安全性的大讨论。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把双刃剑,用得好事半功倍,用得不好事倍功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评审处研究员秦冬梅在会上表示,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自2013年3月1日起已经实施。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十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其中就新增了多效唑、乙烯利等七种调节剂在稻谷、小麦和瓜果等多种作物上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外,“烯效唑等调节剂在多种作物上的残留限量标准也即将发布,农业部还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工作。”秦冬梅说。
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院长郑先福介绍说,膨大素使用不当导致西瓜爆炸,过早使用矮壮素造成棉花僵株等案例说明类似的问题多因产品没有登记、超范围使用或应用技术不规范造成的。他认为,只要技物配套、合格产品搭配科学技术,植物生长调节剂是安全可靠的。他也提醒广大生产厂家,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尚未达到“傻瓜化”,农民不易掌握,厂家更应正确引导使用理念和方法,不要只为销量而将产品说成包治百病的“万金油”,从而误导消费者。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颜亚奇也表示:“要把坏事变好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发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大讨论,让公众对其正确、科学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是受益者。” 他认为,“应正确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毒性、与农产品品质的关系、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颜亚奇说,最好要了解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植物的生理特点。因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理效应往往与植物的生长发育时期相关,不同生长期使用可能有不同的生理效应。因此,在使用时不能按统一标准。因此,一个产品应先小区试验,找到合适的用法用量后再扩大推广应用。
以肥代药现象突出 登记政策需要完善
“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发展和应用方面存在三大问题:首先,消费者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存在偏见或误会;其次,产品推广和应用技术滞后;最后,以肥代药误导使用者现象突出。会上,中国农科院植保所研究员张朝贤表示,目前懂植物生理、栽培、农药等跨学科的专业人才很少,能全面地指导植物生长调节剂应用的人更少。加上应用技术落后,不能更好地指导生产实践。此外,由于登记费用高,有些企业不登记或以肥料来登记,片面夸大肥料的功效,对用户存在一些误导。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管理范围,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获得生产许可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目前我国对农药登记要求十分严格,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都需要进行大量试验,从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科学评价,只有经科学评价,证明具有好的防治效果,同时对人畜健康和环境影响可控,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要求,方可取得登记。有专家也表示,不同作物的体系差异千差万别,为最大限量地保证农产品安全,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厂家可考虑针对某一作物的专用性产品,形成产品群。对此,一些生产厂家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四川兰月科技有限公司代表提出,专剂专用固然好,但目前我国将植物生长调节剂归为农药类进行监管,需要登记多个作物对象,但一个作物要登记一个制剂,这样,如果专用某种作物,需要大量的重复登记,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投入成本。
植物生长调节剂处于“农药”与“肥料”之间的尴尬身份,也是影响其推广的主要原因。有企业表示,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混乱,以肥代药现象普遍,很多肥料宣传具有生根、矮化等调节剂才具有的效果,这既不科学也不可能。会上,深圳某企业代表介绍说,一些肥料生产厂家为了让肥料的效果更明显,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往往在肥料中添加了调节剂,有些调节剂如复硝酚钠、胺鲜酯可溶于水,加入到肥料中很方便,这也是目前市场恶劣竞争的一个表现。
“随着技术发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将与肥料、种子和其它农药一样重要,成为农业稳产高产的基础之一,是高效农业的又一保障。届时,提高农民素质普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至关重要。”颜亚奇认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不是肥料,不能给植物提供营养,只是通过调节和控制植物营养物质的转移来达到效果。目前,作物产量与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关系尚无数据予以证明。所以,农民朋友没有必要盲目追求产量而过度使用。“科学用量与用法至关重要,要想让农民转变观念,厂家必须建立一套培训、示范、推广体系。”颜亚奇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