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满当第三者让新欢锤杀旧情人
发布时间 2009-06-16 浏览 25970 次

  魏唯和张治忠开始了逃亡之路。两人首先逃到了邻近的鹤山,两人觉得小遥很乖,不忍心杀掉,但又怕送人之后会事情败露。后来,两人经北京到了淄博市。他们在淄博租了间房,张治忠商量要把小遥带回他的老家送人。

  到同年10月23日,张治忠将小遥带到贵州省惠水县大龙乡排楼村白岩组后的山坳处一山洞口,张治忠用捡来的铁链勒住小遥的脖子,并用脚踩小遥胸口,后将小遥扔进山洞。

  尽管听到身后好像还传来小孩微弱的“叔叔”的求救声,张治忠还是头也不转地离开了那里。见到魏唯后,张治忠还谎称孩子已经送人。

  同年11月7日,李某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同月27日,张治忠、魏唯在山东省淄博市被抓获。

  同年12月1日,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张治忠的交代,找到小遥的尸体。

  法院判决

  杀人又盗窃 被告人一死刑一死缓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治忠、魏唯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两人杀害被害人李某后,窃取李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两受害者家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治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魏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两人还应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622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弃4龄童于山洞 为主观故意杀人

  法庭上,张治忠提出帮魏报复李某属于事出有因;此外,他也没有杀害小遥的主观故意,没有将小遥扔进山洞,死因鉴定结论不能证实李的脖子上有勒痕。

  中院经查指出,引发本案的起因是李某与魏唯的感情纠纷,与张治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张治忠的第一个辩解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虽然小遥尸体残缺不全,无法确定死因,但张治忠供述的细节,与在洞口东南侧发现一根铁链以及尸体勘验情况相吻合。而且发现尸体的岩洞十分隐蔽,张治忠用铁链勒小遥的脖子还用脚去踩他的胸部后,再将他扔到山洞中,此时一个受伤的小孩生存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由此可见张治忠主观上有杀害小遥的故意。

  魏唯则辩解她在事件中也是受害者,而且银行卡是以她的名义开的,平时与被害人一起使用,取走的钱有部分是她的。

  经查后,法院认为魏因未能正确处理好感情问题,不仅与张治忠密谋杀害被害人李某,还致无辜的小孩小遥客死他乡,故该辩解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法院还发现银行卡的户名显示为李某,而所谓的卡里有部分钱是她存进去的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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