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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治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魏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两人还应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622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弃4龄童于山洞 为主观故意杀人
法庭上,张治忠提出帮魏报复李某属于事出有因;此外,他也没有杀害小遥的主观故意,没有将小遥扔进山洞,死因鉴定结论不能证实李的脖子上有勒痕。
中院经查指出,引发本案的起因是李某与魏唯的感情纠纷,与张治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张治忠的第一个辩解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虽然小遥尸体残缺不全,无法确定死因,但张治忠供述的细节,与在洞口东南侧发现一根铁链以及尸体勘验情况相吻合。而且发现尸体的岩洞十分隐蔽,张治忠用铁链勒小遥的脖子还用脚去踩他的胸部后,再将他扔到山洞中,此时一个受伤的小孩生存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由此可见张治忠主观上有杀害小遥的故意。
魏唯则辩解她在事件中也是受害者,而且银行卡是以她的名义开的,平时与被害人一起使用,取走的钱有部分是她的。
经查后,法院认为魏因未能正确处理好感情问题,不仅与张治忠密谋杀害被害人李某,还致无辜的小孩小遥客死他乡,故该辩解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法院还发现银行卡的户名显示为李某,而所谓的卡里有部分钱是她存进去的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