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努力增加对中部地区的资金投入。加大上级财政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中部地区各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金额,要在1999年水平的基础上逐年增加。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示范、带动项目。从2000年起,中央对我省新增加的财政转移支付金额,只要不是戴帽定项下达的,将主要用于中部地区。
省级的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林水发展资金等各项建设资金,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要选择合适项目,增加对中部地区的投入。国家和省里安排的小城镇建设资金,要优先支持中部地区的重点小城镇建设。
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是一种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形式,省级农业和扶贫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农业银行要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农业小额信贷的贷款限额,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条件。
24、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为中部地区招商引资。省财政和国土等部门要参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扶持政策,抓紧制定扶持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在中部地区兴办的具有较强带动性的龙头企业给予进一步的优惠。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中部地区的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为中部地区组织专项招商引资活动。今后对适宜于中部地区发展的产业项目,优先鼓励投资者在中部地区建设。
25、适当扩大中部地区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自主决策权。今后省级安排的有关中部地区发展的建设资金,要按照总量分配与项目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先将预安排的资金总额下达给市县,由各市县统筹考虑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审定项目计划时,要充分尊重市县意见。
中部地区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支持的各种专项建设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投向,绝不允许挤占、挪用、挥霍专项建设资金,绝不允许使用专项建设资金平衡地方预算或发放工资。省政府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26、深化市县机构改革。要结合本次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转变或理顺部门职能,创建新的行政事业体制。进一步精兵简政,大幅度减少机构和人员,改善财政支出结构,增强中部市县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八、加强对中部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
27、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省委、省政府成立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中部地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计划厅,配备专人负责制定中部地区发展规划,跟踪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今后,省及中部地区各市县每年都要研究制定加快中部地区发展的年度实施意见。
中部地区各市县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加强领导,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本市县发展的具体思路和措施。
28、加强党的领导。加快中部地区发展,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县党委、乡镇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市县一班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推进乡镇政权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自觉性和水平。
29、把加快中部地区发展工作与联手扶贫工作、机关干部下基层抓落实工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中部地区发展的决定,在开展联手扶贫、下基层抓落实、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工作中,把中部地区作为主要对象,统筹规划,精心部署,量化细化,责任到人,使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30、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中部地区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加快中部地区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各民族凝聚力,促进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要长期坚持下去。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改进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经常研究本部门、本单位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计划、财政、经贸、外经贸、交通、农业、农垦、旅游、水利、林业、邮电、电力、民宗、民政、环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每年要提出本部门支持中部地区发展的年度工作意见,每年为中部地区群众办一些实事、好事。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市县要继续推进对口帮扶工作。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继续为加快中部地区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对在促进中部地区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