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绿色农业科技行动。
--优先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粮食、油料、蔬菜、茶叶、食用菌、食用笋等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建立优质脐橙、梨、猕猴桃、板栗、银杏、甜柿、核桃等优质水(干)果品种生产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水果品种及优质茶叶新品种,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加强绿色食品的加工保鲜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绿色食品加工工艺和配套设备,支持以芦荟、树莓、猕猴桃、板栗、砂梨、莲藕、蜜桔、银杏、核桃等为原料的具有市场优势的饮料加工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强有机茶的研制与开发,创特色精品名牌。
--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建设。制订绿色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加强绿色食品快速监测技术和仪器研究,建立健全绿色食品检测技术体系与网络。
(六)实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与减灾农业科技行动。
--加强长江流域(湖北段)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汉江上游水土保持、丹江库区水源涵养林、鄂北防护林等工程的实施及技术研究与示范。
--支持鄂西北等干旱地区的节水农业发展,加速研究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与设备,开展以节水为重点的农业灌溉、水肥、种苗综合技术改造,支持节水、节灌等抗旱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支持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合理配置技术研究,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率。
--支持长江、汉江沿线避洪避涝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加强适宜减灾避灾的农作物品种及配套技术研究。
--加强主要农作物、林木等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建立主要病虫害遥感遥测预报系统。
(七)实施致富科技示范行动。
--实施湖北大别山科技致富工程。提高农业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茶叶、板栗、蚕桑等区域性支柱产业,实现由温饱型向富裕型的第二次跨越。
--实施振兴鄂西科技行动计划,加大鄂西的科技开发力度,支持贫困县市脱贫攻坚开发,重点抓好山野林特资源的开发与加工利用,并形成产业化规模,使之成为农民增收,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支持江汉平原、鄂东丘陵及鄂北岗地等区域的农业经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区域特色农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八)实施农业科技基础建设科技行动。
--建立一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基地。在加强对现有农业科技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申请建设和加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及育种中心10个,重点实验室5个,重点研究所10个,农业科技园区10个,农业科技型农业50个,充分发挥它们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作用,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继续大力支持国家家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淡水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工程中心的研究与开发,重点支持国家油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植物转基因中心等的申请、建设与研究开发。
--加强省级中心的建设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已有生物农药工程中心、粮食育种中心、林木育种中心及四湖地区涝渍地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创新作用。
--支持绿色食品定点检测中心建设,建立我省绿色食品保证体系,促进我省绿色食品产业快速发展。继续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为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农业高新技术园区。重点建设武汉南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和其它重要区域性园区;积极发展设施农业、花卉产业、园艺产业、观赏农业等新兴产业,加强园区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环境创新、产业示范等主体功能建设;建立和完善孵化网络,促进一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壮大。
四、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一)建立精干高效的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体系。
--改革农业科技机构。根据农业科研周期长、公益性和区域性强的特点,将农业科研机构分为三类,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改革:
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对于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农药、农产品加工等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技术开发机构,要逐步转化为企业或进入企业。
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对于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类机构,也要逐步转化为企业(或实施企业管理)、中介机构或进入企业。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对于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应用与高技术研究、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监测、图书情报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的机构,要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按非赢利机构运行和管理,政府通过专项建设、基地建设、运行费补助和项目的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切实稳定一支精干的农业研究队伍。这部分科技机构要加快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研究开发效率,真正发挥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核心主体的作用。
--提升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积极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建立或合作建立农业科技机构;支持企业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优先支持企业承担,培植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逐步使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予以优先支持,促使他们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型农业骨干企业。
--充分发挥农业高等院校、中央在鄂科研机构的作用。通过项目招标、基地建设、人才科技共建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我省农业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实施,鼓励、支持它们与企业合作,共同承担农业科技任务。
(二)建设强大而充满活力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稳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要建立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推广体系。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统筹规划,合理定编。要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实行低价或免费推广方式,切实做好社会效益显著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要充分保证推广工作的费用、条件和时间,提高科学技术的入户到田率;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强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作,提高科技推广人员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基层推广机构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措施,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确保重大关键项目的推广示范成效。
--大力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民营科技组织。积极支持“企业-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引导、支持企业、农民从事具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类协会和学会等组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大力发展农业技术中介、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加强农业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三)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
--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结合我省实际,遴选学科重点,通过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课题研究,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多途径、多方式,不拘一格,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特别是要加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的培养。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加速培养一批高级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培植一大批农业科技示范户,大幅度提高推广人员的素质和推广技术水平。
--加速培养一批农业科技企业家。结合我省实际,以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在种子、农产品加工、农业生物技术等领域,加速培养一批能率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家。
--加速培养一批高级农业科技管理干部。农口各级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要抓紧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用更多的科技知识把自己武装起来。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进修、压担子等方式,加速造就一批政治、科技素质高,能够把握国内外农业经济、科技动态,管理能力强的农业科技高级管理干部,承担起组织农业科技革命的重任。
--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民技术队伍,在广大农村营造一个学科技、用科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
--改革科技项目管理制度。重大、重点项目立项与委托,实行专家咨询制和中介评估制,建立决策、管理、评价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对于政府目标明确的重大、重点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委托。经费使用要在农业科研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和不同性质的课题,采取不同形式的资助方式,推行课题制,试行研究项目全成本核算;建立农业科技项目监测评价体系,推行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制,适时调控,规范运行,提高效率;逐步实行项目主持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项目主持人信用档案。
--改革科技机构人事制度。科技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不同职务等级任职条件和比例;科技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科研项目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
--改革科技机构分配制度。允许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可以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安业绩定酬;积极探索并完善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形式,科技人员可从技术、投入和服务等活动所创收益中,获取与劳动和贡献相应的报酬;在不影响国家、单位利益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科技人员可兼职兼薪;对于拔尖人才,用人单位可高薪聘请。
五、进一步强化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政府在推进农业科技革命中的主导作用,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各级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农科教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统筹规划农业科技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地位,并在项目、经费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部门协商制度,协同支持、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全省农业科技管理工作者要充分认识这场革命的实质,把握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和热点,自觉地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承担起引导、组织农业科技革命的重任。要切实关心、改善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参与农业科技工作,努力形成合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良好局面。
(二)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政府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占科技三项费总额的比例,加大对动植物品种、农产品加工及农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等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重点对增加农产品竞争优势和有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的大中型农机具、复式作业机具实行导向性补贴。
--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
--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落实国家、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畜禽鱼、农业机械化、抗旱、排涝、降渍等重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市(州)、县(市)也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农民等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鼓励民营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
(三)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
--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单位,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家和省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金融机构要把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企业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保险机构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技企业实施保险制度,扩大保险业务范围,降低科技投资风险。
(四)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鼓励留学人员和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工作。
(五)强化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科技工作的规范运行。
(六)各市、州(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措施,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