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7026 次
和推广技术水平。

  --加速培养一批农业科技企业家。结合我省实际,以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在种子、农产品加工、农业生物技术等领域,加速培养一批能率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家。

  --加速培养一批高级农业科技管理干部。农口各级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要抓紧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用更多的科技知识把自己武装起来。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进修、压担子等方式,加速造就一批政治、科技素质高,能够把握国内外农业经济、科技动态,管理能力强的农业科技高级管理干部,承担起组织农业科技革命的重任。

  --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民技术队伍,在广大农村营造一个学科技、用科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

  --改革科技项目管理制度。重大、重点项目立项与委托,实行专家咨询制和中介评估制,建立决策、管理、评价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对于政府目标明确的重大、重点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委托。经费使用要在农业科研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和不同性质的课题,采取不同形式的资助方式,推行课题制,试行研究项目全成本核算;建立农业科技项目监测评价体系,推行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制,适时调控,规范运行,提高效率;逐步实行项目主持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项目主持人信用档案。

  --改革科技机构人事制度。科技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不同职务等级任职条件和比例;科技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科研项目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

  --改革科技机构分配制度。允许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可以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安业绩定酬;积极探索并完善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和形式,科技人员可从技术、投入和服务等活动所创收益中,获取与劳动和贡献相应的报酬;在不影响国家、单位利益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科技人员可兼职兼薪;对于拔尖人才,用人单位可高薪聘请。

  五、进一步强化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政府在推进农业科技革命中的主导作用,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各级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农科教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统筹规划农业科技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地位,并在项目、经费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部门协商制度,协同支持、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全省农业科技管理工作者要充分认识这场革命的实质,把握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和热点,自觉地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承担起引导、组织农业科技革命的重任。要切实关心、改善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参与农业科技工作,努力形成合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良好局面。

  (二)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政府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占科技三项费总额的比例,加大对动植物品种、农产品加工及农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等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重点对增加农产品竞争优势和有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的大中型农机具、复式作业机具实行导向性补贴。

  --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

  --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落实国家、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畜禽鱼、农业机械化、抗旱、排涝、降渍等重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市(州)、县(市)也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农民等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鼓励民营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

  (三)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

  --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单位,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家和省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金融机构要把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企业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保险机构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技企业实施保险制度,扩大保险业务范围,降低科技投资风险。

  (四)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鼓励留学人员和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工作。

  (五)强化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科技工作的规范运行。

  (六)各市、州(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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