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10 浏览 27560 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对少数民族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突出培训特色,提高培训质量。

  五、加强民族团结,健全民族法制

  2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和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等作为必修课对干部进行培训,司法部门要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法制教育,有关内容要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大专院校要开设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全社会营造“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严防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出现。省政法、财政、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政法队伍和政法基础设施、装备、信息工程建设。

  2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具体措施或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充分尊重和保证民族自治地区依法行使自治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尽量将一些能够下放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到自治州进行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4、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有针对性地在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要尽快修订《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大专院校等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每个民族乡(镇)每年20万元的标准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民族乡(镇)、村加快发展。

  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25、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断增强驾驭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水平。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断充实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26、不断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政治性、政策性强,任务繁重,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调查研究,协调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机构要列入政府序列;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区),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并列入政府序列;其他县(市、区)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民委兼职委员会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好事、办实事。各市(州)也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或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27、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将民族工作部门的优秀干部交流到省直相关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大局意识强、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民族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务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从2006年起,省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为全省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28、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督促权、检查权、反应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办法,本《意见》没有提到的继续贯彻执行;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6年6月1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民宗委,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我省民族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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