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5 浏览 26775 次
不得接受订货)批量出口订货,海关凭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合同等查验放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大宗散装的出口货物,溢短装在百分之五以内的,视为正常情况,发证机关在许可证上不予注明,海关予以放行。对溢短装超出百分之五的。发证机关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增加发证数量,相应扣减出口配额。

  七、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出口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检查制度。外经贸部对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情况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的内容是发证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重要是检查超配额、无配额或超权越权违章发证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与外经贸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发证机关应及时上报发证统计数据。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由计算机直接传送,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的上报软盘。

  第三十六条 各发证机关应按本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违章发证。对违反者,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发证机关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发证权等处分。有关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假合同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口许可证。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它

  第三十九条 外经贸部印发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1994】外经贸管发第53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公司名单

 

  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汽车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5、中国石化国际事务公司

  6、中国有色金融进出口总公司

 

附件二:

禁止出口商品名录

 

  麝香 白金

  天然牛黄 铜及铜基合金

  注:“铜及铜基合金”的许可证代码为“74030000”,计量单位为“公斤”,许可证证面内容中的“贸易方式”项目只能填写“进料加工”。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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