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5 浏览 26771 次
发证机关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发证权等处分。有关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假合同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口许可证。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它

  第三十九条 外经贸部印发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1994】外经贸管发第53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公司名单

 

  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汽车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5、中国石化国际事务公司

  6、中国有色金融进出口总公司

 

附件二:

禁止出口商品名录

 

  麝香 白金

  天然牛黄 铜及铜基合金

  注:“铜及铜基合金”的许可证代码为“74030000”,计量单位为“公斤”,许可证证面内容中的“贸易方式”项目只能填写“进料加工”。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0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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