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9-09 浏览 26788 次
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用电,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单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免征营业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暂免征所得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20.在全省范围内开辟鲜活农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运输绿色通道,予以优先通行。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除高速公路外免缴过路、过桥、过渡费。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范围,由原来的15个经济薄弱县适当扩大到苏北、苏中所有县和茅山老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海洋渔业局研究制定。

  21.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根据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信用额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市场化运作的形式,组建担保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增资扩股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通过持有股权与农村金融机构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

  2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水平。

  23.各有关部门要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需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来。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检查考核。各级计划、财政、税务、交通、国土、民政、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对国家、省已经出台的扶持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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