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组织实施江苏名牌产品的确认和管理,做好江苏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加强对各行业名牌发展工作的规划引导,注重培育发展名牌农副产品,并将名牌发展工作向服务业延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科学制定名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经贸、科技、农林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名牌的培育、发展和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领导,摸清本地区产品发展状况,围绕全省名牌发展目标,制定出今后一个时期地区名牌产品发展的具体计划,把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推向深入。
(十二)发挥名牌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发展名牌的经验,发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辐射作用,带动全省名牌产品发展工作。以主导产品为核心、以产业为纽带、以配套促聚集,搞好上下游产品的衔接,形成关联度大的产业链。各地、各行业要从实际出发,在新建项目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注重引进名牌、培育名牌,努力形成一批产品名牌化、市场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经济规模化的名牌区域、名牌行业。同时,注意保护和发展民族品牌。
(十三)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不断增强名牌产品的发展潜力和后劲。建立和完善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扩大出口和提高效益,积极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以光机电一体化、通讯、计算机和网络、软件、数字视听产品、新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技术领域为重点,创立一批高科技名牌产品,努力实现由“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的跨越。
(十四)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赶超和质量攻关活动,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抓好先进工艺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努力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世界级名牌产品的质量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中小型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
(十五)加强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加大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做大做强做优企业。企业经营者要注重塑造企业先进文化,打响产品品牌、企业品牌;要不断加强学习,博采众长,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十六)实施名牌激励政策。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可优先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其生产企业优先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服务,在其他资源配置上尽可能优先安排。外经贸、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进出口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对国家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优先帮助其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十七)加强名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名牌产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乱推荐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省级名牌产品评审和质量、品牌评价活动,坚决杜绝借名牌评比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中国名牌、江苏重点名牌产品,免予省及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
(十八)加强名牌产品的塑造和宣传。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广告宣传、社会活动等手段,帮促名牌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开发市场,不断提高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报刊、广播等新闻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实施名牌战略搞好服务工作,形成“创江苏名牌、认江苏名牌、爱江苏名牌、用江苏名牌”的社会氛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快建立面向市场的现代营销体系,利用国际互联网以及代理制、买断经营、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不断加大企业产品和服务推向国内外市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