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滥征、重征商税。如乾隆二十九、三十年(1764、1765),多伦诺尔地方“违例滥征”,以致“商贩稀少”。(清档军机处录副,期成额、观音保《为筹办本税事宜》乾隆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乾隆三十三年(1768),归化城监督福礼重征商税,曾引起山西商人李令俊、徐育成、郭茂等上京控告。福礼自乾隆三十二年(1767)到任,将原由杀虎口征税货物,又在归化城重征,仅七月十五日到次年正月初六日就多征税银3200余两。(清档军机处录副,四达、彰宝《查审归化城监督福礼收税一案》)光绪元年(1875),山西普源公商号,由广东采办药材、药酒,运销直隶,途经天津,被钞关重征,以致商人赔累,被迫改道青岛,由山东运销直隶。
二、捐输频仍。所谓捐输,表面上是商人自愿捐输,实际上是政府摊派。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伊犁屯田,河东盐商和长芦盐商捐输银20万两,以备屯饷;乾隆二十五年(1760),乾隆皇帝要驾临五台山,河东商众敬输银30万两;乾隆三十八年(1773)金川用兵,太原等府州捐输运本银 110万两;乾隆五十一年(1780)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