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茶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4217 次
敲诈勒索,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各州县先后由警察局征收“茶桌捐”,据《四川官报》载:“每方桌一张.抽六十文;条桌一张,抽五十文。”有的县竟以家庭为对象,按户征收“茶桌捐”,扰民害民已到了何其严重的地步! 东南各省与四川有所不同,仍继续推行茶引制,商人请引纳税。除正税外,还有地方杂税,且税种税率极不统一。咸丰三年(1853年).刑部右侍郎雷以诚率军扬州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军。是年常州、苏州为义军占领,漕粮、丁役不济。为筹措军饷,乃于扬州仙女庙创办厘捐,设厘局于上海。此后各省也相继设厘金总局,下再设分局、子卡、巡卡,征收货物通过税。起初只是战地长官临时筹措军饷的权宜之计,后成为定制。这样,商人买引后还要抽厘,加重了税收负担。 厘金可分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名目繁多且不统一。如咸丰九年(1859年),江西境内运茶100斤征厘金2钱,运往外省须再抽出境厘金1钱5分。此外还有附加税,江西称之为茶捐,每100斤征银1两2钱至1两4钱。再如浙江,同治二年(1864年)箱茶每引抽茶捐9钱、厘金1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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