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茶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4213 次
钱,篓茶及袋茶每引抽茶捐4钱、厘金6钱。外省茶从浙江过境者,每引仍需抽匣8钱。可见厘金重于引税,杂税重于正税。由于茶引和厘金都是征收的茶税,故后来取消茶引而专门抽厘。该制度一直沿袭到民国时期。 另据左宗棠《征收起运运销茶税未能额情形折》,咸丰、同治年间福建实施起运、运销两税,其数额也相当大,如咸丰十年(1860年)征收起运茶税为银22600两、运销茶税为银238500两,同治二年(1863年);证起运茶税为银38300两、运销茶税为银213600两。 又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商会报告,汉口各档茶每100斤平均收厘金2.27两、出口税2.72两,税后平均价为20。35两,厘、税占税后平均价的24.5%,另外通过上海口岸时还要另征7。5%的关税。故实际税收超过了平均价的30%,足见茶税之重是令人吃惊的。 正是由于清末朝廷腐败、苛税不堪重负,自光绪六年(1881年)后,开茶庄及采箱者因屡年折本、倾家荡产而多不以茶为正项生理,有田者归田,无田者以砍柴为生;种茶者大受茶之累,茶园有十荒其八也。华茶亦自此开始衰落。民国五年(19l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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