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茶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4212 次
,日本静冈茶叶试验场技师川崎工一先生来华调查中国茶业状况后认为,华茶衰退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其三是“内地厘金杂税极重,到现在还没有废除。”这种见解是十分正确的。三、剖析与评议 清代茶法简明,触犯法律者“按律科罪”,但措词比较谨慎;法律条文既没有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更没有使用剐刑(一种用刀剐使骨肉分离的极刑,也叫凌迟),比起元代来科罪是较轻的。 清代前期茶税较轻,但后期极重。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和杂税,且各省税种税率极不统一(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以致造成杂税重于正税,这可以说是后期的税制特征。由于附加税及杂税是归地方收入的,故而地方官吏往往都中饱私囊。再者,自税法改为厘金制后,各省都在交通要道设卡征税,这不仅给官吏贪污勒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且也不利于商品流通渠道的畅通,因而对发展生产也是极为不利的。四川一带把腹引税摊入地丁,则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然而从总体来看,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不断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人及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的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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