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茶税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6595 次
党。”大中六年(852),盐铁转运 使裴休立“茶法十二条”,其中有“厘革横税,以通舟船”,禁止各 州层层设卡,使“商旅既安,课利自厚”,保护了商人利益,有利于 促进滴品流通,但对私贩的处罚极其严酷。

  三、剖析与评仪

   唐朝征收茶税,初因“四镇之乱”,复因水灾用赋减免,是在物 质条件已具备的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当初税率1O%,并不 算高,经商纳税,无可非议,不能把封建杜会的合理税收笼统斥之为 “掠夺”。但茶税伴随着宦官擅权、藩镇割据而一再加重,正税之外 ,又有横税,且直线上升,税重价高,厚敛伤尺,不能不说是蠢政, 应该受到谴责。

  

  唐朝的茶税,初按三等估价,后按重量计征,很不完善,属首创 期。四川的茶税体制,唐朝起就有别于东南各地,且沿袭到后世,在 我国茶叶税制史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封建国家时局稳定,政治清明,经济发达,人民安居乐业,捐税 就少,反之则重。从唐朝茶税的征收和或征或停以及由轻到重的全过 程,突出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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